请求各位宗亲都来——集思广益 补充完善
各位宗亲兄弟:4月28号晚的“临委”扩大会议布置我等起草一个《中华(世界)阮氏宗亲联谊会章程》,考虑到这个《章程》虽是草案但它毕竟是未来我们阮氏宗亲会的组织和活动大纲,所以既勉为其难又不敢马虎草率,无奈之下只好将它发到宗亲网上,要求大家都来参与修改、补充,以求完善。毕竟这里人多智慧广啊。(此系讨论稿,提请广大宗亲修改、完善。)
中华(世界)阮氏宗亲联谊会章程
(2012年月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华(世界)阮氏宗亲联谊会”。
第二条。本会性质:本会是全球阮姓宗亲为方便“崇宗敬祖、联络亲情、增强团结、促进互助”而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民主办会,积极倡导“爱国、守法、诚信、知礼”的民族精神;团结带领广大会员,为促进地方经济建设、祖国繁荣昌盛及构建和谐社会共同出力。
第四条 本会总会址设在XXXX(待定),在会址所在地的社团登记部门注册登记并接受其管理与监督。总会内设若干机构,各省(市区)设立分支机构。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五条 本会职责范围和主要任务如下:
(一)开展宗亲之间的合作与交流,协助各地建立和完善阮氏宗亲联谊会分会,组织各地分会开展宗亲联谊、文化研讨以及敬宗祭祖等活动。
(二)指导协助各地阮氏宗亲续修当地阮氏支谱,理顺各地的源流世系关系,便于与中华阮氏宗谱的源流世系接轨。
(三)主持并统编《中华阮氏》,研究和弘扬阮姓历史文化,收集、整理相关资料,凝聚力量,集中智慧,为编纂好《中华阮氏》系列宗谱,尽心尽力。
(四)办好“阮氏宗亲网”和《阮氏宗亲联谊通讯》,定期向海内外宗亲分会通报“阮氏宗亲网”管理、《中华阮氏》续编的编纂进展以及各地开展宗亲联谊的相关情况。
(五)收集一切有关阮氏家族历史的族谱资料(含新老阮氏宗谱)和有关阮姓人文历史资料,支持宗亲和专家撰写、出版阮氏文化专著,凡是流散在全国各地宗亲的资料,必须统一收归到指定的资料库统一管理,以便各地宗亲查阅谱系等资料。
(六)将全国各地阮氏后裔聚集地村容、村貌、祠堂、古建筑、墓碑志等有价值的文物及人文景观,用摄像和拍照的方法制成 VCD 光盘和图册,以备进一步研究阮氏家族历史之需。
(七)组织阮氏家族企业家俱乐部,将各地阮氏企业家有效的联系到一起,为发展经济、促进交流提供方便与服务。
(八)创造条件为筹建“阮氏文化基金委员会”做准备,以利资助人才培养、助难救急、弘扬阮氏文化等项目之急需。基金会的组织及条款的制定由理事会及全国各地代表讨论制定。
(九)积极配合各地政府关于“发展特色经济,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方案的实施,为所属地的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十)其它符合本会宗旨之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一)个人会员:凡承认本会章程,并积极参与和热心支持本会工作,年满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阮姓宗亲,均可申请加入为本会个人会员。
(二)团体会员:凡经民政社团管理机关正式办理登记手续的阮氏社会团体组织,均可申请加入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入会程序为:由入会人填写入会申请表,经理事会审查通过。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相关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参加本会活动,维护本会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四)反映真实情况,提合理化建议;
(五)按时交纳会费。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如果长期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管理报告;
(四)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和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由各地宗亲分会按名额从个人会员中推选。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但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七)制定工作计划和内部管理制度;
(八)执行资产管理和财务收支的有关规定;
(九)领导下属机构开展工作,收集整理相关资料;
(十)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如网络会议电视电话会。
第十九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
第二十三条宗亲理事会成员人选必须具备如下先决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知法懂法守法,会使用计算机;
(三)在宗族中有一定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够开展正常工作;
(五)未受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此外,宗亲理事会成员还要符合如下基本条件:
1、理事长:热爱宗亲事业,有奉献精神,有一定的领导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在宗亲中有相当威望;
2、副理事长和秘书长:资历较深,热心宗亲事业,有奉献精神,有一定的文化程度和写作水平,能独立工作;
3、名誉会长:德高望重,贡献较大,既可以是在岗在职宗亲,也可以是离退休或经商宗亲担任。
4、理事会理事成员:原则上由各地宗亲推荐或输送,为人正直,办事公开、公平、公正,在本地有一定的威信,能代表本支系宗亲的正当权益,乐于奉献;
5、会计、出纳人员应具备的条件:懂得财务做账,懂得金融、税务、金融法规知识,具有较熟练的专业财务工作能力,大公无私,办事公正,坚持原则,有敬宗奉献精神。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的任职年限为65(或70?)周岁,因特殊情况需要留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到会会员代表表决通过。
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和执行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有关文件。
第二十八条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各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名誉理事长或顾问若干人。名誉理事长或顾问的人选由理事会推选聘任。
第三十条 本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组成理事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和处理重大事宜。名誉理事长、顾问、各部部长、副部长、副秘书长列席理事长办公会议。
理事长对本会工作全面负责,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分管有关工作,秘书长主持办理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处理有关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宣传部、财务部、募捐部、监察部、组织联络部、海外联络部和历史研究部等机构。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2名;其他各部设部长1名,副部长2名,并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职责范围开展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个人会员每年50元/人(无固定收入的10元/年,多交不限),团体会员视情况由常务理事会决定(最底不少于200元/年);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使用原则:
(一)经费只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二)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三)本会配备兼职的、具有专业资质的会计和出纳各一名,执行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四)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
(五)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财务审计部门的审计。;
(六)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和审计机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
第六章 章程和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并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会如遇各种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工作以外的活动。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 年月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1_14:} 本帖最后由 阮仕杰 于 2012-5-2 19:01 编辑
建议很好,但是有很多宗亲默默地为宗族做了不少的事,出了不少的力也出了不少的钱,由于他们年长文化低或是业务忙没能上网勾通也无法成为本会的会员,这样会不会有打击积极性 {:soso_e179:} 建议系好的 本帖最后由 阮仕杰 于 2012-5-2 19:08 编辑
文化研究会已经成立,应该统一给会员发证,这样能提高会员在地方办事的成功率和凝聚力 要有身份证明!
阮仕杰 发表于 2012-5-2 18:5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文化研究会已经成立,应该统一给会员发证,这样能提高会员在地方办事的成功率和凝聚力
{:1_14:} {:soso_e200:}{:soso_e179:} {:soso_e179:} {:1_17:}汉先大哥辛苦了!{:1_13:}